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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专项要求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添加时间:2021/2/3
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制造环境温度不得低于 19C并且不得超过35℃,相对湿度不得大于 80%,避免在阳光直射下制作。

4.3.2.2 原材料的使用要求

(1)树脂及其助剂应当在阴凉处存放,瘫免受热,超过保存期后不得使用;
(2)严禁促进剂与固化剂同时加入树脂中。
4.3.2.3 制造工艺要求

(1)采用纤维织物铺层时,同层纤维织物的叠加宽度不得少于10mm;
(2)缠绕角应当符合设计规定,缠绕层必须线型完整,不得出现离缝或者重叠。
4.3.2.4 原型容器
Ⅰ型和Ⅲ型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应当制作原型容器,对原型容器的各项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制造。
4.3.2.5 制造成型工艺
(1)I型和Ⅲ型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成型工艺规程应当按照制作原型容器的工艺制定;
(2)Ⅱ型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前应当进行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成型和粘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制定。
4.3.2.6 工艺评定人员要求
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应当由制造单位的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不允许借用外单位人员)按照拟定的工艺指导书进行操作、制作。
4.3.2.7 制造检查
每台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厚度、直径、锥度、高度等)、固化度、树脂含量、总质量、力学性能。
热塑性塑料衬里与结构层不得分层。
4.3.2.8 耐压试验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耐压试验,压力升降速度每分钟不得超过2%的试验压力。
4.3.3 非金属压力容器中的金属受压元件的制造
非金属压力容器中的金属受压元件的制造应当符合本规程中关于金属压力容器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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