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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进口压力容器的监检程序和审查要求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添加时间:2021/2/5
1 进口压力容器监检依据
本规程及贸易合同中约定的建造规范、标准。
2 监检方式
进口压力容器的监检可以采用制造过程监检的方式进行。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检时,应当在压力容器入境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由经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监检(以下简称到岸检验,注 6-4)。
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境内制造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如果已经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按照本规程6.2的要求进行了监检,压力容器到达口岸或者到达使用
地后,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

注 6-4∶到岸检验是指在进口压力容器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进行的产品安全性能监检,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3 监检程序
进口压力容器监检的基本程序∶
(1)受检单位书面提出监检申请;
(2)境外监检或者到岸检验项目的确定与实施;
(3)相关技术文件和检验资料的审查;
(4)打监检钢印并且出具《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格式见附件 G)。
4 监检申请要求
进口压力容器的单位或者境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地或者口岸地(使用地不确定时)的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
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申请时还应当提供本规程 3.1.1 第(3)项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中国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
5 监检项目的确定
按照本规程 6.1.9 和6.2 的要求,确定境外监检项目或者到岸检验项目。
6 境外监检
监检机构根据确定的境外监检项目,派出监检员到境外按照本规程6.2的要求进行监检。
7 到岸检验
监检机构根据确定的到岸检验项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检验∶
(1)主要受压元件的厚度;
(2)外观及几何尺寸等宏观检验;
(3)对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10%的对接接头并且不少于1条(无法进行无损检测抽查的除外);
(4)产品铭牌;
(5)相关检验资料审查时,有怀疑的检验项目。
进口压力容器在境外已经我国监检机构进行监检的,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
8 相关技术文件和检验资料的审查
参照本规程 6.1.9 和6.2 的要求,确定需要审查的技术文件和检验资料。但以下技术资料和检验资料应当审查∶
(1)审查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还需要审查设计方法、安全系数、风险评估报告、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2)审查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审查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钢板的超声检测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3)境外监检时,还应当审查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规程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符合性,审查压力容器焊接记录与焊接工艺规程的符合性;
(4)审查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件检验报告,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还需要审查产品焊接试件的制备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5)审查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报告,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还需要审查无损检测方法、比例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6)境外监检时,还应当审查压力容器焊缝射线检测底片;
(7)审查压力容器热处理报告;。
(8)审查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展检验报告
(9)审查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报告,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还需要审查试验方法、压力系数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10)审查压力容器出(竣)资料
9 监检钢印与监检正书A
监检合格后,监检员按照本规6.1.6 第(6)项的要求,打监检钢印并且出具《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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