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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2〕36号)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添加时间:2014/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以下简称《移动容规》)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实施《移动容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移动容规》的过渡期
考虑到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等实际问题,移动容规的过渡期定为2012年6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一)本意见发布日期后,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采用《移动容规》;于本意见发布日期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法规完成设计制造。
(二)对按自主计划生产的定型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移动容规》尽快完成设计修改,否则不得继续生产;对于在本意见发布日期前已投入制造的定型产品,可以按原设计完成制造、经监督检验出厂。
二、生产
(一)引用标准
为推进移动式压力容器轻型化,切实落实国家节能政策,在GB/T 10478-2006《液化气体铁路罐车》、GB/T 19905-2005《液化气体运输车》、JB/T 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JB/T 4782-2007《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JB/T 4783-2007《低温液体汽车罐车》、JB/T 4784-2007《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
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系数按GB 150.1-2011《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确定;
2.对于常见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如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量等,可以按照《移动容规》表3-4确定;
3.罐体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钢板超声检测、材料复验、产品焊接试件及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等要求,可以按《移动容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该标准没有规定的,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可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的危害性。
(三)管路耐压试验压力
当按照《移动容规》3.11.8确定管路的耐压试验压力有困难时,可以按照不低于罐体或者气瓶的耐压试验压力确定管路的耐压试验压力。
(四)风险评估报告
移动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产品型号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本文附件的规定。
(五)真空绝热性能检测
真空绝热罐体静态日蒸发率的检测可以根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作为产品批量检测项目,标态维持时间的检测作为产品型式试验项目。
三、使用管理
(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1. 2012年6月1日前,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压力容器操作中的罐车充装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原证书仍然有效;2012年6月1日后,新取证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TSG R6001-20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等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2. 按照交通部门和质监部门的分工,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随车人员如持有由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押运员证书,可不再要求配备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格的作业人员。
(二) 移动式压力容器异地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异地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登记机关。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书面告知检验结论,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 装卸用管耐压试验压力
根据装卸介质不同,将装卸用管的耐压试验压力按照下述要求确定:
1.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
2.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试验压力为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附件: 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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